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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实施律师服务收费新规定
发布时间:2006年12月13日作者:湖北省司法厅

  11月24日, 省物价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《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新《办法》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开始实施。

 

  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,规范律师收费行为,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。为此,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4月13日新发布的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、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,对我省2002年制定的《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做了诸多修订和完善。新《办法》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,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,降低服务成本,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。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,对经济确有困难、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,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。

 

  新《办法》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。一是规范了律师风险代理收费。针对近些年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,规定律师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,应委托人的要求并由合同书面约定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;严格禁止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、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、继承、低保、救济金、赡养、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;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合同标的额的30%。二是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费范围。规定律师服务费、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、异地办案差旅费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,统一结算,除此以外,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;并强调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取任何费用。三是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托管财物的妥善保管和支付义务。规定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、监管的财物或转付的费用,不得擅自截留挪用。

 

  新《办法》对我省原律师服务收费部分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。针对近年来我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趋势,适当提高了部分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,以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,保障司法人权。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,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,新《办法》规定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一审,再代理二审、重审、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案件,律师服务费按一审标准50%收取。为了解决贫困地区老百姓“打官司难”问题,新《办法》规定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,除风险代理按新标准执行外,其他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仍执行原标准。